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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公章使用管理办法

2019-10-21 刘勋 点击:[]

青大图字[2019] 2

图书馆共有“中国共产党青岛大学图书馆委员会”、“青岛大学图书馆”和“青岛大学图书馆工会委员会”等三枚公章,为保证图书馆公章使用的规范性、严肃性和合法性,杜绝乱用、滥用行为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公章的使用范围

1.以图书馆名义签发的文件,包括各类通知、请示、报告、决定、计划、纪要、函件、报表等;

2.代表图书馆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,各类证明材料等;

3.代表图书馆签订的承诺书、项目协议等;

4.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各类材料;

   二、公章的使用要求

1.所有涉及加盖“中国共产党青岛大学图书馆委员会”、“青岛大学图书馆”和“青岛大学图书馆工会委员会”等三枚公章的材料,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《图书馆公章使用审批表》,并分别由党委书记、馆长、分工会主席等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;《图书馆公章使用审批表》由公章保管人存档;

2.特殊情况下急需加盖公章的,由经办人注明事由,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盖章,但事后应及时由相关主要负责人补签;

3.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。如确有特殊需要,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相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。公章带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。

4.对一些行文不规范(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、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)的文件,拒绝加盖公章。

5.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信函、证件、合同、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。

6.规范使用印章,盖章时用力要均匀,落印要平衡,印泥(油)要适度,保证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
7.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,不得私自处理。

三、印章的保管

1.图书馆公章由综合部主任安排专人负责保管,确保公章存放安全;

2.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,须由综合部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,以免贻误工作。

3.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,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。

4.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,对外登报作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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